去除器

买的设备不能正常生产,买卖合同能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2/6/22 13:12:40   

案情简介

A公司承揽某机械集团一批结构件切割订单,并据此签订定作合同,合同总价款万元,分批交付2个月完成,正常履行可期利润万元。为完成定作任务,A公司需要购置激光切割机一台,经与B公司联系并提供上述定作合同,B公司承诺其生产的QJ60型切割机可完成该合同的定作要求,切割机价款万元,先付85万元,B公司负责安装,安装后激光切割机正常运行付清余款。激光切割机安装调试后先进行铝板加工无异常,在切割碳钢和不锈钢板时出现发黄、挂渣等故障,工艺达不到订单的要求。B公司在接到报修申请后,经过一个半月的调试仍无法解决故障。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余款,A公司以故障未清除不同意支付,B公司遂通过远程将切割机关闭。A公司邮寄发函解除切割机买卖合同,B公司认为切割机交付即完成合同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付清余款万元形成诉争。

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切割机因激光发生器配置错误即功率不足所致,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第一,A公司拒付合同余款是否有依据。本案买卖合同约定激光切割机正常运行付清余款,但在安装后进行切割碳钢和不锈钢板时出现故障现象,经司法鉴定为切割机配置错误所致,由此可以确定B公司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B公司作为切割机的出卖人,对于所售切割机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A公司享有拒绝支付余款的不安抗辩权。

第二,涉案切割机买卖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B公司交付的激光切割机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且B公司采取远程锁机的方式拒绝维修切割机致其达到正常生产状态,故其以交付切割机即完成合同义务的观点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

第三,涉案买卖合同的解除时间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基于涉案买卖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定事由,A公司向B公司邮寄发函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涉案买卖合同自A公司的解除函邮寄到达后而解除。合同解除后,A公司没有支付的余款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所收款项,且有权主张因切割机故障未能及时解决所致其定作合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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