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去除器 >> 去除器资源 >> 劳动争议问答十不能胜任工作是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一个朋友打电话问我,他们单位老总想开除某员工,但这个员工也没有什么大毛病,让他想想办法依法解除合同。他翻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发现有一个条款好像很好用——“不能胜任工作”。他问我怎么操作。我先给他回复了一句:不能“操作”;接着第二句:你们公司太天真!
有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大杀器,理由无外乎是——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说的算。大错特错。用人单位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有一条长而艰辛的路要走的!
第一,仅从程序上来讲,《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数一下一共有几步?重点提示:若未履行上述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程序即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第二,“不能胜任工作”,真不是单位说的算。它的成立需要:
1、单位应有全面、客观、合理并且与岗位特点对应的评判标准,该标准应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已经公示给劳动者。
2、应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单位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职责、日常表现、工作成果或业绩等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存在两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即不能胜任原岗位和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
另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综上,我回复了第三句:尽量和员工好好协商吧,你胜任不了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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